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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君
李世君律师
黑龙江 牡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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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君”律师是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多次在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三所国内最高的法律学府进修学习,具备一流的、最前沿的法律学知识。同时还学习过“财务会计学和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学”方面必要的知识,因此比较擅长代理建筑工程施工类纠纷。执业中其代理过的多起典型案例在当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都曾报道过,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李律师还是牡丹江市新闻传媒集团牡丹江广播电台新闻频道“法在身边”节目特邀的嘉宾律师,现场接听听众朋友的热线电话,为广大听众朋友答疑解惑、排忧解难。李律师自工作以来创造了无一例案件、无一个当事人投诉的罕有的执业效果。

   李律师特别擅于代理法院执行难案件,可以代理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担保机构呆坏账的法律执行清理,和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欠款索要,包括政府拖欠的各类工程款,执行回款率高。如果您在法院执行环节遇到问题可以委托李律师代理解决。李律师承诺可以风险代理方式签订合同。在多起执行中,李律师通过不同方式协调帮助当事人追回大量欠款,包括部分政府拖欠的各类工程款。

李律师代理案件风格一向严谨,非常重视个人名誉、讲求诚信,处处为当事人的利益考虑问题,各方面素质都非常优秀。从当事人反馈回来的信息看,对李律师的评价都极高,是网站最权威、点击咨询率最高的专家级律师,无一人投诉、无任何不良反馈,李律师可以向委托人保证,只要做出承诺就一定要兑现。李律师特别擅于办理数额较大和比较重大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辩护案件,办事绝对让人放心。其分析案情细致、全面准确,所代理的案件胜诉比率高、而且办事效率高、收费合理,但凡与其合作过的人对其都是正面的评价。其严谨、精益求精的办案风格,诚信的执业精神、优质的法律服务,对案件的精辟分析和解读都是其工作特点。

在民事案件方面所擅长办理的案件类型还有;“建筑工程施工、工程安装等债权债务纠纷、最专业的交通事故索赔、工伤索赔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最专业的经济合同类、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银行及融资担保公司抵押贷款类纠纷;其它代理的常见案件如“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等案件。

在刑事案件方面,李律师擅长办理各种经济、金融类犯罪案件、职务类犯罪案件,以及涉及走私、贩卖、容留、制造毒品类犯罪案件,其他常见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抢劫罪”等。典型案例如:xxx涉嫌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案、xxx涉嫌贩卖毒品减轻刑罚案、xxx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案、xxx故意伤害罪减轻刑罚案、xxxxx多人聚众斗殴罪判处缓刑案、xx涉嫌职务侵占罪缓刑处罚案等都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李律师工作经验丰富,接触的行业比较广泛,对企业经营运作非常了解,常年担任房地产类公司、企业,民办乡镇企业、各类商场、物业管理公司以及金融担保类公司的法律顾问,精于各类合同买卖、经济担保合同、房地产、建设安装施工类合同的审查,帮助公司、企业解决了很多疑难问题,避免了不少重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一些新型的网络类公司、商务公司、民办乡镇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和其他一些中、小型企业等,都得到过李律师得极大帮助,为这些企业精心策划研究、提出不少好的方案和建议,帮助这些公司能够顺利的设立和平稳发展,避免了大量不必要的民事经济风险。

在劳动争议案件方面,其参与办理过牡丹江市最大的“某股份有限公司”近千人精简裁员和索要劳动报酬、加班费案件;某股份公司员工集体投诉索要职工分配股权案;某国有农场股权改制、选举、罢免公司高管人员案。

在离婚析产类案件中,李律师代理过最为复杂的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案,案件涉及银行存款分割,房屋不动产分割、公司股份分割、保险单收益、股票投资收益分割、金融投资、国库券投资分割,夫妻对外债务的承担等复杂情况,财产性质多样,案件涉及多地市调查取证。

在人身伤害赔偿类案件中,在交通事故索赔、工伤索赔领域无偿帮助代理过多位困难家庭成员严重伤残损害赔偿案,帮助受害人讨回了应得的赔偿。在普通债务担保纠纷类案件中,帮助过多起农民信用社联保侵权案。在法院执行阶段代理过多起执行困难案件,帮助当事人索要回了执行款。

其他重要业务还包括:代办各类公司企业工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务;股权转让、公司改制、收购、破产清算:起草、审查各类经济、民事合同等;代为办理各种调查、工商查档业务。

李律师欢迎省、市地和外市县各界人士与之联系洽谈业务、展开合作。

联系电话: 13104538820

执所: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

地点:牡丹江市平安街文化宫道北,新宏基大厦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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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后是否有权请求返还彩礼,彩礼返还条件有哪些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7-05 10:26)     点击:607

一、解除婚约后是否有权请求返还彩礼

财物纠纷问题是婚约解除后婚约双方因彩礼、有关费用等财物发生的经常性问题,所述财物纠纷主要包含赠与物返还纠纷和有关费用的分担补偿问题。关于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问题主要是通常情况下的彩礼等赠与物返还问题,对其他问题(如买卖婚姻中的赠与物处理问题、因举办订婚仪式所发生费用补偿问题等)有关法律解释或民事政策规定的较为明确,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什么争议。

关于通常情况下的赠与物返还纠纷,笔者以为首先应确立两个原则,

一是只有价值较大或有一定特殊意义(如相片、信件等)的财物才可请求返还,对价值较小、比较零散的财物不得要求返还。

二是对一般的财物赠与视为附解除条件赠与,经一方请求返还,对方应予返还。对彩礼等婚约赠与物,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视为无偿赠与,婚约解除后赠与财物不得要求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效力(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存在),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婚约现象中的赠送彩礼等行为,实际上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男女双方正式结婚)、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其中,婚约的解除是所附的条件,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彩礼等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赠与物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在我国婚约习俗中一方赠与对方彩礼等财物等行为,实际上迫于习俗的压力,为了婚姻的成立而作出,把彩礼等赠与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既符合我国婚约习俗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借婚姻索取或骗取财物现象的发生。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解释或民事政策中的有关规定,对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处理问题可作出以下规定。对于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收受的财物,属非法所得,应收缴国库。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退还受害人。对于少数以订婚为名,以自愿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其交付给对方的财物,按照无偿赠送财物对待,无论哪方提出解除婚约均不予以返还。通常情况下订婚中一方赠送给另一方的财物,经赠送人请求,受赠人应予返还,但该规定仅限于价值较大或有特殊意义的物品。对因举行订婚仪式而花费的钱财不得要求对方赔偿。

此外,民间许多地方仍部分沿袭传统的观念认为,男方首先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不得要求返还,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应返还彩礼。这种规定是早期型婚约的观念,目的在于维护婚约的稳定和效力,法律不应支持。如果我们在处理婚约纠纷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并参照上述意见,那么婚约财物纠纷处理就不会困难了。

二、彩礼返还条件有哪些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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