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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君
李世君律师
黑龙江 牡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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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君”律师是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多次在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三所国内最高的法律学府进修学习,具备一流的、最前沿的法律学知识。同时还学习过“财务会计学和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学”方面必要的知识,因此比较擅长代理建筑工程施工类纠纷。执业中其代理过的多起典型案例在当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都曾报道过,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李律师还是牡丹江市新闻传媒集团牡丹江广播电台新闻频道“法在身边”节目特邀的嘉宾律师,现场接听听众朋友的热线电话,为广大听众朋友答疑解惑、排忧解难。李律师自工作以来创造了无一例案件、无一个当事人投诉的罕有的执业效果。

   李律师特别擅于代理法院执行难案件,可以代理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担保机构呆坏账的法律执行清理,和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欠款索要,包括政府拖欠的各类工程款,执行回款率高。如果您在法院执行环节遇到问题可以委托李律师代理解决。李律师承诺可以风险代理方式签订合同。在多起执行中,李律师通过不同方式协调帮助当事人追回大量欠款,包括部分政府拖欠的各类工程款。

李律师代理案件风格一向严谨,非常重视个人名誉、讲求诚信,处处为当事人的利益考虑问题,各方面素质都非常优秀。从当事人反馈回来的信息看,对李律师的评价都极高,是网站最权威、点击咨询率最高的专家级律师,无一人投诉、无任何不良反馈,李律师可以向委托人保证,只要做出承诺就一定要兑现。李律师特别擅于办理数额较大和比较重大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辩护案件,办事绝对让人放心。其分析案情细致、全面准确,所代理的案件胜诉比率高、而且办事效率高、收费合理,但凡与其合作过的人对其都是正面的评价。其严谨、精益求精的办案风格,诚信的执业精神、优质的法律服务,对案件的精辟分析和解读都是其工作特点。

在民事案件方面所擅长办理的案件类型还有;“建筑工程施工、工程安装等债权债务纠纷、最专业的交通事故索赔、工伤索赔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最专业的经济合同类、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银行及融资担保公司抵押贷款类纠纷;其它代理的常见案件如“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等案件。

在刑事案件方面,李律师擅长办理各种经济、金融类犯罪案件、职务类犯罪案件,以及涉及走私、贩卖、容留、制造毒品类犯罪案件,其他常见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抢劫罪”等。典型案例如:xxx涉嫌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案、xxx涉嫌贩卖毒品减轻刑罚案、xxx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案、xxx故意伤害罪减轻刑罚案、xxxxx多人聚众斗殴罪判处缓刑案、xx涉嫌职务侵占罪缓刑处罚案等都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李律师工作经验丰富,接触的行业比较广泛,对企业经营运作非常了解,常年担任房地产类公司、企业,民办乡镇企业、各类商场、物业管理公司以及金融担保类公司的法律顾问,精于各类合同买卖、经济担保合同、房地产、建设安装施工类合同的审查,帮助公司、企业解决了很多疑难问题,避免了不少重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一些新型的网络类公司、商务公司、民办乡镇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和其他一些中、小型企业等,都得到过李律师得极大帮助,为这些企业精心策划研究、提出不少好的方案和建议,帮助这些公司能够顺利的设立和平稳发展,避免了大量不必要的民事经济风险。

在劳动争议案件方面,其参与办理过牡丹江市最大的“某股份有限公司”近千人精简裁员和索要劳动报酬、加班费案件;某股份公司员工集体投诉索要职工分配股权案;某国有农场股权改制、选举、罢免公司高管人员案。

在离婚析产类案件中,李律师代理过最为复杂的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案,案件涉及银行存款分割,房屋不动产分割、公司股份分割、保险单收益、股票投资收益分割、金融投资、国库券投资分割,夫妻对外债务的承担等复杂情况,财产性质多样,案件涉及多地市调查取证。

在人身伤害赔偿类案件中,在交通事故索赔、工伤索赔领域无偿帮助代理过多位困难家庭成员严重伤残损害赔偿案,帮助受害人讨回了应得的赔偿。在普通债务担保纠纷类案件中,帮助过多起农民信用社联保侵权案。在法院执行阶段代理过多起执行困难案件,帮助当事人索要回了执行款。

其他重要业务还包括:代办各类公司企业工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务;股权转让、公司改制、收购、破产清算:起草、审查各类经济、民事合同等;代为办理各种调查、工商查档业务。

李律师欢迎省、市地和外市县各界人士与之联系洽谈业务、展开合作。

联系电话: 13104538820

执所: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

地点:牡丹江市平安街文化宫道北,新宏基大厦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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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嫁妆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7-05 10:33)     点击:783

一、彩礼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二、嫁妆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举办婚礼不能视作婚姻关系成立。

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根据上述原则分割。

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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