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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君
李世君律师
黑龙江 牡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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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君”律师是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多次在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三所国内最高的法律学府进修学习,具备一流的、最前沿的法律学知识。同时还学习过“财务会计学和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学”方面必要的知识,因此比较擅长代理建筑工程施工类纠纷。执业中其代理过的多起典型案例在当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都曾报道过,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李律师还是牡丹江市新闻传媒集团牡丹江广播电台新闻频道“法在身边”节目特邀的嘉宾律师,现场接听听众朋友的热线电话,为广大听众朋友答疑解惑、排忧解难。李律师自工作以来创造了无一例案件、无一个当事人投诉的罕有的执业效果。

   李律师特别擅于代理法院执行难案件,可以代理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担保机构呆坏账的法律执行清理,和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欠款索要,包括政府拖欠的各类工程款,执行回款率高。如果您在法院执行环节遇到问题可以委托李律师代理解决。李律师承诺可以风险代理方式签订合同。在多起执行中,李律师通过不同方式协调帮助当事人追回大量欠款,包括部分政府拖欠的各类工程款。

李律师代理案件风格一向严谨,非常重视个人名誉、讲求诚信,处处为当事人的利益考虑问题,各方面素质都非常优秀。从当事人反馈回来的信息看,对李律师的评价都极高,是网站最权威、点击咨询率最高的专家级律师,无一人投诉、无任何不良反馈,李律师可以向委托人保证,只要做出承诺就一定要兑现。李律师特别擅于办理数额较大和比较重大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辩护案件,办事绝对让人放心。其分析案情细致、全面准确,所代理的案件胜诉比率高、而且办事效率高、收费合理,但凡与其合作过的人对其都是正面的评价。其严谨、精益求精的办案风格,诚信的执业精神、优质的法律服务,对案件的精辟分析和解读都是其工作特点。

在民事案件方面所擅长办理的案件类型还有;“建筑工程施工、工程安装等债权债务纠纷、最专业的交通事故索赔、工伤索赔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最专业的经济合同类、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银行及融资担保公司抵押贷款类纠纷;其它代理的常见案件如“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等案件。

在刑事案件方面,李律师擅长办理各种经济、金融类犯罪案件、职务类犯罪案件,以及涉及走私、贩卖、容留、制造毒品类犯罪案件,其他常见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抢劫罪”等。典型案例如:xxx涉嫌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案、xxx涉嫌贩卖毒品减轻刑罚案、xxx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案、xxx故意伤害罪减轻刑罚案、xxxxx多人聚众斗殴罪判处缓刑案、xx涉嫌职务侵占罪缓刑处罚案等都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李律师工作经验丰富,接触的行业比较广泛,对企业经营运作非常了解,常年担任房地产类公司、企业,民办乡镇企业、各类商场、物业管理公司以及金融担保类公司的法律顾问,精于各类合同买卖、经济担保合同、房地产、建设安装施工类合同的审查,帮助公司、企业解决了很多疑难问题,避免了不少重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一些新型的网络类公司、商务公司、民办乡镇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和其他一些中、小型企业等,都得到过李律师得极大帮助,为这些企业精心策划研究、提出不少好的方案和建议,帮助这些公司能够顺利的设立和平稳发展,避免了大量不必要的民事经济风险。

在劳动争议案件方面,其参与办理过牡丹江市最大的“某股份有限公司”近千人精简裁员和索要劳动报酬、加班费案件;某股份公司员工集体投诉索要职工分配股权案;某国有农场股权改制、选举、罢免公司高管人员案。

在离婚析产类案件中,李律师代理过最为复杂的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案,案件涉及银行存款分割,房屋不动产分割、公司股份分割、保险单收益、股票投资收益分割、金融投资、国库券投资分割,夫妻对外债务的承担等复杂情况,财产性质多样,案件涉及多地市调查取证。

在人身伤害赔偿类案件中,在交通事故索赔、工伤索赔领域无偿帮助代理过多位困难家庭成员严重伤残损害赔偿案,帮助受害人讨回了应得的赔偿。在普通债务担保纠纷类案件中,帮助过多起农民信用社联保侵权案。在法院执行阶段代理过多起执行困难案件,帮助当事人索要回了执行款。

其他重要业务还包括:代办各类公司企业工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务;股权转让、公司改制、收购、破产清算:起草、审查各类经济、民事合同等;代为办理各种调查、工商查档业务。

李律师欢迎省、市地和外市县各界人士与之联系洽谈业务、展开合作。

联系电话: 13104538820

执所: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

地点:牡丹江市平安街文化宫道北,新宏基大厦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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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彩礼,结婚彩礼是否可以认定为赠与?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7-05 10:35)     点击:637

一、什么是彩礼

就目前来说,我国法律对于“彩礼”并没有一个法律定义。

彩礼,又叫聘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确认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估“聘娶婚”。

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礼、女方要陪嫁妆,这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而且在当今时代,仍盛行在我国的各个地区。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的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二、结婚彩礼是否可以认定为赠与

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历史悠久,早在我国,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中就有“纳征”制度(以男方送财物至女方家来确定婚),唐朝《户婚律》则明文规定实行“以聘财为信”的结婚送财物制度。千百年来,这种封建礼法已在我国民间根深蒂固,并逐渐演化成民间习俗,代代相传,在我国乡村至今仍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对于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彩礼,登记结婚之后,仍可返还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一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对于登记结婚之后给付的彩礼,从彩礼的法律关系分析,属于一般的赠与,但其赠与目的的现实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间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可根据彩礼的具体流向分二种情况: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此时笔者认为仍应考虑当事人送彩礼时的目的性,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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